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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资质咨询

一、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三)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五)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属于上市公司的单位,其承担涉密任务的范围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高等院校申请保密资格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非公有制企业目前仅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是申请保密资格应提交的主要文件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栏目要求和所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相关标准的执行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除《申请书》外,申请单位还应提交:

一)军工保密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证明材料,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五)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履行期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文书格式、材料清单等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单位如何提交《申请书》


 单位填写《申请书》后,应按以下程序提交:


    1.   申请单位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意向书,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申报等级向有关审查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
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是指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其他企事业单位,报所在地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2.   审核包括三方面内容:(1)《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以承担的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

    3.   审核部门经审核后,对是否同意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并退送申请单位。
    4.   申请单位将审核同意的《申请书》直接报送到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正式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将《申请书》报送到所在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5.   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后,交由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由其组织书面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将在30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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