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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咨询服务单位备案认证咨询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1]3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工安密[2012]105号)(一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受理机构

    北京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三、许可条件

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的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要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
    2、涉密人员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要明确1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1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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